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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我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虽有进展,但仍存在违法采伐、移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少数地方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城乡、地区间保护管理要求不统一等问题,因此需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
总体要求与工作机制: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保护等级与程序:科学界定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树龄500年以上、300年以上不满500年、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分别实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省级政府可对城市古树提级保护;明确古树名木普查、认定、公布程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采伐与移植规定:除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外,禁止采伐古树名木,依法应急采伐需及时报告;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等选址无法避让或古树名木生长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确需移植的,有严格审批程序。
保障监督与责任追究: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非法采伐、移植、损害等违法行为,全面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意义与影响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实施,填补了古树名木保护领域国家层面的法规空白,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有助于全面提升保护水平,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保护与发展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