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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秉持“两个毫不动摇”,以高质量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坚持能动司法理念。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加强财产权保护:依法认定财产权属,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研究制订司法解释,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腐败行为的惩处和追赃挽损力度,健全冤错案件防范和纠正机制,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国家赔偿申请。
保障人格权:加强对民营企业名誉权和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个人信息、隐私权等的司法保护,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依法惩治诋毁、贬损和丑化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罪与非罪界限,规范刑事强制措施程序,保障民营企业家诉讼权利。
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与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延伸司法职能,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及时返还被告人合法及与案件无关财产,保护善意案外人权益,依法处置违法犯罪所得投资权益,畅通权益救济渠道。
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保障市场准入统一:按照“非禁即入”原则认定合同效力,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严惩强制“二选一”等破坏公平竞争行为,审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造: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加强民营企业科研人员和科创成果保护,运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正确把握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界限。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商标攀附等恶意行为,依法驳回恶意取得、行使权利并主张他人侵权的诉讼请求,支持被告对原告滥用权利的合理诉讼开支赔偿请求,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相关刑事案件。
依法遏制恶意“维权”行为:既要保护消费者维权,又要完善对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等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制度,依法严惩恶意举报、索赔、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严厉惩治虚假诉讼:利用信息技术甄别、审查和惩治虚假诉讼,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行为,加大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成本。
弘扬诚实守信经营的法治文化:依法审理“新官不理旧账”等合同纠纷,惩治逃废债务行为,发挥司法裁判功能,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重整: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企业重整识别机制,依托“府院联动”拯救困境民营企业,引导其利用破产重整等制度功能,推进破产配套制度完善。
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完善保护和鼓励返乡创业司法政策,引导社会正确认知破产现象,完善民营企业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