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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带来的变革

发布者: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2-25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共23条,重点解决了夫妻间房产给予、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下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旨在维护公序良俗,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引导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在夫妻间房产给予方面,若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法院会综合多种因素,如给予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大小和房屋市场价格等,判决房屋归属及是否补偿。若房屋已转移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也可判决房屋归给予方,并确定补偿事宜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婚姻中的复杂因素,既尊重当事人意愿,又保障公平公正。
 
       对于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情况,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离婚时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是否对另一方补偿。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的,法院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判定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 。这有效保障了出资父母的利益,也认可了子女配偶对家庭的贡献,减少家庭财产纠纷。
 
       实践中,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此次司法解释明确,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夫妻分居期间发生此类情况,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可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暂时确定抚养事宜,并明确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在离婚诉讼中,父母均争已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一方有抢夺、藏匿行为且另一方无严重侵害子女权益情形的,法院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施行,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指引,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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