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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时度势 运筹帷幄追欠款

发布者: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9-25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人:黄金华被执行人(被告):某综合大楼【审理及执行结果】调解结案,执行回款  一、基本案情  1992年12月至1995年12月,某综合大楼与某区建行先后签订七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800万元、300万元、3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以上总计5200万元。借款人综合大楼以其在建大楼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设定抵押...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金华
被执行人(被告):某综合大楼
 
【审理及执行结果】
 
调解结案,执行回款
 
一、基本案情
 
1992年12月至1995年12月,某综合大楼与某区建行先后签订七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800万元、300万元、3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以上总计5200万元。借款人综合大楼以其在建大楼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设定抵押,并于土地管理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借款合同签订后,某区建行依约发放贷款,但综合大楼却一直未予还款。
 
1999年,某区建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下称资产公司),并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给综合大楼,综合大楼盖章确认。后资产公司将综合大楼诉至法院,要求综合大楼偿还其借款本息。
 
二、案件审理情况
 
(一)诉辩意见
 
原告资产公司诉称:1992年12月至1995年12月,某区建行向被告发放贷款5200万元,被告拒不归还。现该债权已从某区建行剥离,原告已受让该债权,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综合大楼辩称:被告没有偿还能力,要求延期还款。
 
(二)审理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告于1999年12月2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万元及应收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法院下发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确认。
 
三、执行情况
 
本案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综合大楼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资产公司于1999年12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
 
(一)债务人财产及经营状况
 
经查,综合大楼早已负债累累,除被查封的本案抵押物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企业有职工170人,其中130多名已下岗多年,综合大楼没有支付其工资和生活费。在岗30多名职工的工资也已被拖欠数月,职工医疗费用自1998年起一直未付。而且,企业因长期欠付水电费,面临断水断电的境地。
 
 因对查封财产无法处置,法院于2000年10月31日裁定中止对该案的执行。
 
(二)执行方法及结果
 
综合大楼抵押的在建大楼虽地处黄金地段,但因缺乏资金,该楼未能建成。2000年9月,该楼的施工单位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00万元,这使资产公司已经申请查封的财产面临巨大风险。同时,某市政府已酝酿对综合大楼实施破产还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权回收难度更大。因此,代理律师与资产公司多次论证执行方案,决定以妥善安置职工为条件,取得某市政府的支持和综合大楼的配合,同时以优惠条件进行招商合作续建,盘活该烂尾工程,实现债权回收。
 
几经谈判,最终资产公司与某建工集团达成合作协议。2002年11月6日,资产公司(甲方)、综合大楼(乙方)与建工集团(丙方)达成合作意向书。约定如下:
 
1、乙方同意由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将全部完工建筑物、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等权益转移至甲方,并根据评估值抵偿乙方所欠甲方等额债务。甲方取得乙方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后,免除乙方剩余债务。
 
2、乙方的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等权益经法院裁定由甲方享有后,甲方同意将其全部转让给丙方,转让价格为评估价扣除丙方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700万元后的余额,由丙方在三年内付清,并按年息5.85%计算利息。
 
3、乙方职工的安置由丙方负责,安置费用由丙方支付。乙方同意丙方对其职工进行安置,并承诺配合丙方做好善后工作,安置职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乙、丙双方协商解决。
 
4、上述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时,由乙方直接办理到丙方名下,如需办理变更或其它手续,由乙方协助丙方办理。
 
5、为尽快启动该工程,乙方原享有的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的优惠政策,在资产抵债和转让后由乙方继续负责落实,甲方则根据国家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有关优惠政策,给予丙方最大限度的帮助。
 
上述协议经市政府审核后,资产公司即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2002年1月10日,法院作出(2002)第20-26号裁定书,确认:因被执行人综合大楼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抵押物进行评估,作价62,053,154.8元,用以抵偿欠款。余款35,953,767.44元,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将被执行人的在建大楼及占用范围内土地98,963.05平方米的使用权等权益让与资产公司,过户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剩余款项终结执行。
 
四、律师评析
 
本案看似简单,但欲取得理想的执行效果难度却相当大。案件执行几经波折,最终取得了多方共赢的处置效果,其中的一些方法值得借鉴。
 
(一)本案快速调解结案,为尽快执行赢得了时间
 
本案中,综合大楼对外欠款高达几千万,在建工程也因拖欠巨额工程款而停工,如等待判决结案,则案件可能旷日持久,甚至久拖不决。同时,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的处于诉讼中,有的正准备启动诉讼,本案的债权回收面临巨大风险。因此,调解结案是最佳解决方案,为尽快进入执行程序和最终实现债权回收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二)妥善处理职工的安置问题,为实现本案债权奠定了基础
 
综合大楼有职工170人,其中130多名已下岗多年,综合大楼没有支付其工资和生活费。在岗30多名职工的工资也已被拖欠数月,职工医疗费用自1998年起一直未付。职工与综合大楼的矛盾日益加剧,几乎到了一触即发的程度。而综合大楼除已被法院查封的本案抵押物外,已无其他财产。如对其强制执行,势必会导致矛盾激化,职工上访、抗拒执行等事件将难以避免,从而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因此,资产公司要实现本案债权,妥善安置职工是首要前提。
 
(三)充分考虑合作方的可得利益,使其有利可图、积极参与,是回收本案债权的物质保证
 
借款人综合大楼的在建楼房因缺乏资金,已停建多年,若能吸引实力雄厚的建筑企业进行续建,则可盘活该项目,从而为实现本案债权提供物质保障。代理律师查询了多家济南市重点建筑企业的信息,全面了解其建筑资质、资金状况、社会信用等情况,为资产公司选择合作方提供了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经综合分析,资产公司认为建工集团在资金、信用、技术等各方面均占有一定优势,其完全有能力将综合大楼的烂尾工程项目盘活。同时,鉴于建工集团还对资产公司负有债务,选择建工集团作为合作方,不但可能实现本案债权而且可能一并回收资产公司对建工集团的债权,因此,代理律师及资产公司最终选定建工集团作为合作方。另外,建工集团也意识到通过合作既可获得综合大楼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等权益,也可享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政策优惠,同时还可实现其对资产公司债务的相应减免。因此,建工集团积极参与合作,最终与资产公司、综合大楼达成了三方合作意向书。通过合作,建工集团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回报,资产公司不仅回收了本案债权,也成功重组了对建工集团的债权,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债权回收。
 
(四)获得市政府的有力支持,是成功处置本案债权的关键
 
资产公司诉讼伊始,市政府即已在酝酿对综合大楼申请破产还债。一旦综合大楼被宣告破产,资产公司的债权回收将面临巨大风险,因此,要避免启动破产方案必须取得市政府的支持。同时,要盘活在建大楼进行招商引资,享受优惠政策也需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能否争取到市政府的支持成为能否成功处置本案债权的关键。
 
综合大楼负债累累,其除了本案抵押物外再无其他财产,因此职工多次上访要求拍卖在建工程并以所得价款支付职工工资、保险及生活费等。综合大楼的职工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给市政府带来了巨大压力。资产公司提出由建工集团受让综合大楼的财产,并由其负责安置综合大楼职工的方案后,综合大楼职工的上访得以平息,从而大大减轻了市政府的维稳压力。因此,市政府努力促成三方合作,同时为建工集团盘活在建大楼提供包括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后在市政府的支持下,代理律师又协助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房产的过户手续和在建工程的交接,本案终获圆满解决。
 
(五)合理规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主张,有效排除债权实现的可能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本案中,资产公司的查封物——在建综合大楼,即是债务人唯一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旦其他债权人的诉讼进入执行程序,资产公司查封的财产就会因其参与分配而所剩无几。因此,合理规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主张,排除潜在的可能影响执行的风险,对本案债权最大限度的回收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既有与债务人和市政府的博弈,也有与目标合作方的较量,还有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之争,一着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代理律师精于分析和理顺各方利益关系,最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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