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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还村主任清白

发布者: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9-25
【被告人】田某,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兼现金出纳员。2000年9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批准逮捕。辩护人:苗成民  

【审理结果】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被告人田某被释放。  一、基本案情  1993年7月至1999年7月,被告人田某担任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兼现金出纳员。2000年9月,村民举报田某有侵吞公款、截留村集体收入等不法行为。侦

 
【被告人】
 
田某,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兼现金出纳员。2000年9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批准逮捕。辩护人:苗成民

【审理结果】

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被告人田某被释放。
 
一、基本案情
 
1993年7月至1999年7月,被告人田某担任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兼现金出纳员。2000年9月,村民举报田某有侵吞公款、截留村集体收入等不法行为。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委托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为田某所作会计账目中有90,372元未作入帐处理。2000年12月18日,某县检察院依据该鉴定报告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职务侵占罪。庭审中,辩护人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要求重新对某村的应收款、应付款、内部往来账目、账户应结存余额状况进行核对,并对1992年扩建村办企业铸造厂投资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鉴定。2001年2月12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鉴定报告,结论为:法院提供的104张记账凭证,涉及田某内部往来账项,借方累计发生额为4,390,621.66元,贷方累计发生额4,428,620.81元,余额为贷方37,999.15元。
 
二、案件审理情况
 
(一)诉辩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在担任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兼现金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入帐等手段侵吞公款90,372元,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虽因被告人田某缺乏财务知识,出现记账不规范,收入漏记、支出漏报的现象,但侦查机关委托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依据片面,结论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被告人田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结合该村实际收入与支出状况,被告人田某没有侵吞公款,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2001年2月26日,公诉机关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2001年2月27日,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准许撤回起诉。被告人田某后被释放。
 
三、律师评析
 
(一)发现疑点,深入调查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田某时,被告人田某认为起诉书的指控与事实不符,其不但没有侵占公款,还多次为村里垫款。得知该情况后,辩护人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并到被告人所在的村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对起诉书所列款项逐一核实,认为被告人田某辩解的情况与证人所述情形基本吻合,田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根据原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司法会计鉴定成为本案罪与非罪定性的关键证据。
 
(二)适时申请重新鉴定,为查清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司法鉴定结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或其它司法实践中,为查清案件事实,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的原理和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认定、特定检验、综合分析所作出的书面报告和意见。一般在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往往在确定罪与非罪及量刑中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面临对被告人极为不利的司法鉴定结论,辩护人综合案件情况,适时向法院提出了司法会计鉴定申请,并附有辩护人调查收集的单据,证实账目的收支情况与原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有差异。
 
(三)重新鉴定,终还被告人清白
 
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鉴定申请,委托司法会计鉴定部门对被告人田某的往来账项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1、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指控田某用村贷款归还其个人用于企业生产的银行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732元,实际系村委为村办企业铸造厂还贷款。此笔款项与被告人田某无关。2、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截留村集体收入7笔共计7640元的问题,实际该款已交村委,账目中出现重复记账。3、指控被告人田某收取村银行贷款60,000元,系用于村委支出。最后鉴定结论为:法院提供的104张记帐凭证,涉及田某内部往来帐项,借方累计发生额为4,390,621.66元,贷方累计发生额4,428,620.81元,余额为贷方37,999.15元。该结论表明,被告人田某虽账目记载不规范,存在收入漏记、支出漏报等现象,但田某并未侵吞公款,不构成犯罪。
 
同样是司法会计鉴定,一份使村主任沦为阶下囚,一份还村主任清白!由此可见,司法鉴定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巨大作用。当然,司法鉴定是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作出的,这就提醒每一位辩护律师,一定要重视全面调查收集证据,还原事实真相,更好地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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