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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要法条分类汇总

发布者: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9-25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015年3月28日)
 
一、管 辖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第3条)
二、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的管辖(第11条)
三、离婚案件仅涉及财产分割的管辖(第17条)
四、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第18条)
五、通过网络订立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第20条)
六、公司诉讼的管辖地(第22条)
七、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地(第25条)
八、服务质量侵权的管辖地(第26条)
九、因诉前保全造成财产损失的管辖(第27条)
十、关于不动产纠纷的界定(第28条)
十一、协议管辖(第30条)
十二、消费协议格式管辖条款的效力(第31条)
十三、转让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力(第33条)
十四、身份关系解除后财产争议可否协议管辖(第34条)
十五、移送管辖的“期限”(第35条)
十六、管辖恒定原则(第39条)
十七、指定管辖的程序(第41条)
十八、“上交下”的情形(第42条)
 
二、回 避
 
一、法官的自行回避(第43条、44条、第46条、第47条)
二、任职回避及发回重审案件中的回避(第45条)
三、审判人员范围的界定(第48条)
 
三、诉讼参加人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的确定(第55条)
二、劳务关系中当事人的确定(第57条)
三、当事人不履行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另一方起诉的,以谁为被告(第61条)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当事人的确定(第67条)
五、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诉讼主体的资格(第68条)
六、因侵害死者权益起诉讼时主体资格的确定(第69条)
七、“人数众多”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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