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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劳动争议

发布者: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9-25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批企业效益日益衰退,企业通过改制、减员、降低劳动成本等举措应对,其间发生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诸多矛盾和冲突一触即发,处理不当将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劳动争议集团诉讼,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亦阻碍企业破产案件的进程。因此,如何妥善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劳动争议纠纷意义重大。
 
主题词:破产 劳动争议 稳定性 合法性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暴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企业面临重大的考验,企业在逐步转型中可能遭遇破产的境地。与此同时,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亦不断增强,故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极有可能发生较多的劳动争议,甚至可能出现劳动争议集团诉讼案件。对此,一方面国家关于企业破产的有关法律和政策措施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关于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相关规定呈现出不够完善或相对滞后的状况,致使司法实践中对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劳动争议纠纷的有效解决存在许多困境。笔者试结合司法实践,就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问题发表浅薄见解。
 
一、企业破产案件中劳动争议的现状
 
在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中,企业为谋生存求发展,不得不通过改制、减员、降低劳动成本等措施应对,劳动者被除名、辞退、开除或自动辞职、离职,工资降低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福利缩水,社会保险未予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等现象时有发生,企业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企业运营期间劳动者委曲求全、敢怒不敢言。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一改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一性和稳定性,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亦逐渐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呈日趋上升之势。因此,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与劳动者长期积累形成的尖锐矛盾及激烈利益冲突日益显现,企业从设立至破产涉及面广、人员多,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劳动争议集团诉讼及群体性上访事件。如此庞杂、尖锐的问题若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也影响整个破产程序的进程,这无论对法院还是破产管理人均提出了严竣的考验。
 
二、破产案件中劳动争议的特性和处理原则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极易引发企业与劳动者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企业破产中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其独特性质,使其在整个民事案件审理中显得极为特别,此类案件在处理中大多呈现如下特性:
 
(一)法律的滞后性。《劳动法》制定于两种经济体制的颤变期,立法受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的影响很大,后来发布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体制,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二)劳动者的对立性。由于社会环境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影响,企业破产后大多职工感到委曲、困惑和无助,自身权益曾受侵害的职工还会产生气愤、憎恨的消极情绪。故职工对立情绪较为严重,有的在劳动诉讼时还去上访、静坐,要求政府出面解决。
 
    (三)广泛的影响性、群体性。破产案件中的劳动争议纠纷大多矛盾尖锐,涉及人员众多,若不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极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由于企业破产中的劳动争议具有以上特性,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中,除应遵循劳动争议一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效率与公正相结合原则。强调效率优先,是由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大局决定的,但不能忽视公平、公正原则。追求效率与公正的统一,是破产案件劳动争议的本质要求和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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