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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发布者: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9-25
【内容提要】法律的灵魂在于其价值的彰显,物权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其价值矛盾的调和与平衡。我国物权担保制度自确立以来已有20年的历史,20年来,法治的理念,制度价值的评判标准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从价值的视角来审视物权担保制度的发展史,对于我们认识和理解担保制度有着重大意义。
 
【关键词】物权担保 安全 效率 自由
 
物权担保制度自民法通则确定之后,几经完善。1995年10月1日,我国《担保法》开始生效实施,2000年12月13日担保法解释开始实施,自此我国有了完整意义上的担保法典。2007年我国物权法诞生,担保法中的物权担保部分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自1987年担保制度被写入民法通则到2007年物权法中对担保制度的完善,我国的物权担保制度已经走过了20个春秋。20年的发展,物权担保制度已经完成了它的法典化历程。本文试图通过物权担保制度的价值分析的理路,以抵押担保为分析对象来揭示或预测物权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一、物权担保制度的基本价值
 
凡制度之设立,必有其崇尚之价值。笔者认为,物权担保制度的基本价值,抑或核心价值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安全
 
安全价值在整个法律制度的价值范畴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边沁在开创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作《政府论》中,特别论述了法律的安全价值。边沁认为,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就是苦与乐,良好的政府制定的法律要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的,减少痛苦。由此,边沁提出了安全、自由、平等的法律价值观。其中安全的价值放在了首位,财产的安全才是当时中小资产阶级所最需要和渴望的。后经奥斯丁发展,奠定了实证分析法学的理论基础。实证分析法学经过凯尔森、哈特、霍菲尔德、兰德尔等近现代理论法学家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当今世界法学研究的主流。我们慢慢从追求自由、平等、正义的理想主义价值开始向安全、效率等实际价值的过渡。无论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还是《瑞士民法典》,安全价值贯穿于整部法典之中。尤其是在物权担保制度中,其首要的价值就是在于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后面的行文中笔者会再做论述。
 
(二)效率
 
效率价值在是经济法学的核心,当经济分析方法引入到理论法学之后——法经济学诞生。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开始从经济学的角度、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律制度,寻求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的出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发达,效率的价值愈来愈成为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物权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完全是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和市场交易风险增大的需要。物权担保制度一方面提高了物的运转和使用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
 
(三)自由
 
自由价值是法律的传统价值,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的密尔、卢梭、孟德斯鸠,再到当今的德沃金、罗尔斯等法学大家,一直未停止对自由价值的评判和争论。物权担保制度中对担保行为的种种限制,尤其是对不动产抵押担保的限制,让我们感觉不到自由价值在其中的体现。解决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对自由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定义。对自由的精辟论述莫过于密尔的《论自由》,他对自由精准和理性的把握一直为当今法学界所公认和推崇。他说,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没有法律所约束和界定的自由是野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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